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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89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告[十一届]第二十一号 【发布日期】2009-07-24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人大网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十一届]第二十一号) (1994年11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草原权属 第三章草原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草种管理 第五章草原征占用 第六章草原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第四条 本省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工作措施,根据需要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榆林、延安以及渭北等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当地畜牧业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部门,开展草原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试验及其推广工作。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草原所有权证》和《草原使用权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条 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范围内完成退耕还草的,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后,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权属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可以由单位统一经营,也可以由职工承包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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