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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973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5-22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与企业相适应的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支持和保障职工、职工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保障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职工应当依法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服务、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 职工代表大会及其职权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经营管理及发展规划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专项合同的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五)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   (六)推选和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改制改组、兼并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中重大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改组、兼并破产中职工的裁员、安置等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本条例第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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