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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9-03-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1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3-26 【生效日期】2009-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钟乳石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钟乳石,是指碳酸盐岩地区洞穴内在漫长地质历史中和特定地质条件下形成的石钟乳、石笋、石柱等不同形态碳酸钙沉淀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钟乳石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采集、运输、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钟乳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工商行政、旅游、公安、交通、海关、水利、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 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无法避开已发现的钟乳石洞穴的,勘察设计者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措施。 第七条 因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致使钟乳石洞穴中的钟乳石无法保留,确需采集该洞穴内钟乳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采集人采集。采集人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采集。 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确需采集钟乳石样品的,应当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文件或者证明材料,报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采集的钟乳石样品,不得出售。 第九条 钟乳石采集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以及采集地点的地理位置图、洞口直角座标和钟乳石洞穴的平、剖面图; (二)采集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钟乳石采集利用方案; (四)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有地下河的洞穴内采集钟乳石的,采集人还应当同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集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钟乳石采集人应当建立钟乳石采集档案,载明采集的钟乳石类型、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 钟乳石采集人必须按照批准的采集方案采集,禁止使用破坏性的爆破、击打等方式采集钟乳石。 第十二条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护区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 (二)具备与钟乳石洞穴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保护钟乳石资源的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开发钟乳石洞穴进行旅游活动,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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