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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855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9〕第10号 【发布日期】2009-03-26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重庆市人大网 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 《重庆市信访条例(修订)》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重庆市信访条例 (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分管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信访人建言献策。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对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就近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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