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24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0号) 【发布日期】2009-03-27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云南省人大网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第七条 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