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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9-07-2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42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9-07-24 【生效日期】2009-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人大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十一届]第十九号) (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建设 第四章保护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华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渭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渭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华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保护华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 (六)建设、维护、管理华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渭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华阴市人民政府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华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华山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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