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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279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洛阳市 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与处理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实行学校安全防范责任追究制。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六条 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学校开展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限期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四)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区域的交通安全管理,在学校附近应当设立学校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车辆警示、限速等标志和设施,维护交通繁忙路 段学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五)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场所、教学用品、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 机构做好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资金的投入,监督学校对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抗震等安全质量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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