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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8-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985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21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海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依法、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自治县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公室,负责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地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弘扬志愿精神,传播志愿理念。 每年三月五日当周为本省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应急救援、扶老助残、扶危济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法律援助、治安防范、社区服务、大型社会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省、市、县、自治县成立志愿者协会,应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并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其服务范围和联系方式。 各级志愿者协会应当将本区域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发展状况、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慈善、救助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公益活动、救灾援助以及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的需要,可以招募志愿者,也可以委托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 招募志愿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志愿服务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等有关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