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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2009年修正本).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1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9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2009年修正本) (公告第19号)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2009年修正本)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珊瑚礁资源的保护,促进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珊瑚礁的保护。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珊瑚礁,是指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长的依法应当保护的珊瑚物种。其类型包括沿岸型珊瑚礁、环礁型珊瑚礁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珊瑚礁的保护工作,工商、环境保护、旅游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珊瑚礁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及生态恢复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珊瑚礁资源的保护和生态恢复,对保护珊瑚礁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珊瑚礁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珊瑚礁保护工作,建立珊瑚礁保护志愿服务机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在珊瑚礁集中分布区建立珊瑚礁然保护区,标明区界,加强保护。   对珊瑚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具有重要珊瑚礁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珊瑚礁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禁止采挖珊瑚礁。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珊瑚礁的,应当严格控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   第九条 禁止加工、运输、销售、购买珊瑚礁和以珊瑚礁为原材料制作旅游纪念品、装饰观赏品及其他制品。   禁止利用珊瑚礁及其碎体烧制石灰或者作为其他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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