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7-30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3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令第 19 号 【发布日期】2009-07-30 【生效日期】2009-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政府网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津政令第 19 号)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已于2009年7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      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