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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93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 【发布文号】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发布日期】2009-07-24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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