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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7-2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4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9〕88号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2009-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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