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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952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2009年6月22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值班机工;     (八)值班水手;     (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引航员;     (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三)地效翼船船员;     (十四)游艇驾驶员;     (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七)自动雷达标绘仪;     (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安全知识;     (二)油船安全操作;     (三)油船原油洗舱;     (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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