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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178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09-07-29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河道整治和保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涉及河道综合功能开发的,应当听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河道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河网水面率不降低。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的整治、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一般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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