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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05-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5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发布日期】2009-03-25 【生效日期】2009-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 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 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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