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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邱则有与潜江市大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诚宇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市昌鸿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E:建筑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03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7280 |
文件页数: | 8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身份证号码430102196211092810。 委托代理人李超武,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汉族,系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码432503771122137。 被告潜江市大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棉原路。 法定代表人叶大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俊卫,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诚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俊卫,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昌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上派镇沿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树建,董事长。 原告邱则有为与被告潜江市大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邦公司)、湖北诚宇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诚宇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三案,分别于2008年5月20日、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文清主审、代理审判员李培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8年5月26日裁定准许原告邱则有证据保全申请并予以执行。2008年8月10日,本院依原告邱则有的申请,追加合肥市昌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鸿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因原告邱则有指控三被告在制作、使用“薄壁空心管”行为中,同时侵犯了其享有专用权的三项发明专利而分别予以起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将三案依法进行合并审理。本案于200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则有的委托代理人李超武、颜喜东、大邦公司及诚宇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俊卫等到庭参加诉讼。昌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