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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417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 【发布文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西省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 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09年6月19日 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促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是指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在太原市市区或者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区域内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综合治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服务管理站。服务管理站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进行登记,发放居住证,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当对辖区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及时掌握情况、纳入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本规定进行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政府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凡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本市居住的人员都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非本地户籍人口应当在到达现住地3日内,持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居住未满30日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雇佣或者为非本地户籍人口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承租人为非本地户籍人口,且自行租赁房屋的,由出租人督促其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探亲、访友、家政服务等非本地户籍人口,由户主负责到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看病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由民政部门的救助机构负责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应当交验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居住期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按户籍管理规定排队轮候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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