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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58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发布日期】2009-07-31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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