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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10-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84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发布日期】2009-07-31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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