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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8-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01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发布日期】2009-06-04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4日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下列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企业孵化; (二)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 (三)企业自主创新,专利、商标注册; (四)发展产业集群、专业化生产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根据城乡统筹规划,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 (六)开展经贸合作,开拓国际市场。 (七)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八)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各类基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科技经费应当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应当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中小企业。 第十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总量,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流程,创建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合作金融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企业或机构,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扶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等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资。 鼓励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