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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081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NO:SC112361)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加大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完善港口功能,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行政工作,其依法设置的省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全省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其依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港口行政工作和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体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七条 港口实行名录管理,分为主要港口、重要港口和其他港口。主要港口、重要港口名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确定公布;其他港口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公布实施。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深化方案。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编制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审批和公布依照国家有关港口规划的规定实施。   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审批后的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城乡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   第九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港口规划勘定港口区域界线。   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港口建设和岸线管理   第十条 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导流堤、护岸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港口规划区外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港口设施。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进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期满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照国家有关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港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并承担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对港区内的建设废弃物、遗留物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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