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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200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5-20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   (2009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缓解刑事被害人的家庭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是指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救助申请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救助。   第四条 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   (三)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第五条 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   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刑事被害人社会捐助活动。   第九条 刑事被害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条 申请救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刑事被害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刑事案件属于本市管辖;   (三)犯罪行为侵害造成刑事被害人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   (四)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   (五)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刑事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   (二)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内向下列案件承办机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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