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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7-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27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12 【生效日期】2009-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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