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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5-2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774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9〕58号 【发布日期】2009-05-25 【生效日期】200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 (环发〔200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增强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环境保护投资效益,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环境保护投资效益,引导先进、成熟的环境保护技术应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制度,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等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与示范活动的管理。   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助以及其他列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环境保护技术示范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技术是指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污染防治技术和所依托的产品及装备,环境监测技术和产品。   第四条 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对环境保护技术的水平、可靠性、环境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等所进行的评估、验证、论证、评审等活动。   第五条 环境保护技术示范(以下简称《技术示范》)是指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依据《国家先进环境保护技术示范名录》(以下简称《示范名录》),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补助或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进行工程应用示范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制度,培育适应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机制;   (二)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实施细则、指南、规范等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制订发布《国家鼓励应用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下简称《鼓励目录》)和《示范名录》;   (四)负责组织技术示范项目的筛选、评审,进行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省级以上技术评价机构的业务委托及指导;   (六)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相关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技术评价、技术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申报和初审,并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地区《鼓励目录》、《示范名录》的依托技术;   (二)负责组织申报、初审、推荐本地区技术示范项目;   (三)负责对国家确定的技术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筛选、立项及项目管理与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技术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技术评价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与环境保护技术相关的管理工作或项目审批时,应当以环境保护技术评价的结果作为依据。下列情况应当进行技术评价:   (一)《鼓励目录》、《示范名录》和环境保护奖励等依托的技术;   (二)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示范项目的依托技术;   (三)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工程等需要进行评价的依托技术;   (四)制订各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南、导则、规范等为环境管理服务的环境保护技术指导类文件依托的主要技术;   (五)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的环境保护技术成果转化立项、贷款、投资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价的技术;   (六)利用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拟采用的已完成中试或工业化试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或拟引进的境外环境保护技术、产品或装备;   (七)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评价的技术。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委员会(评价专家组)进行技术评价。技术评价一般分为单项技术综合评价、新技术验证评价和同类技术筛选评价三类:   (一)对单项现有技术,应当委托评价机构对其技术的先进性、有效性、可靠性、经济性、应用前景、适用范围、技术和市场风险,以及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已完成中试或工业化试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单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以及利用财政资金从境外引进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应当委托评价机构对其技术经济性能进行以试验验证为主要内容的验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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