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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403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09-04-30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4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保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宁夏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著名商标 (以下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开发区(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财政、商务、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财政、金融、产业政策等方面给予鼓励、扶持。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及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认知度;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自治区同行业前列,且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申请人近3年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该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著名商标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明、商标所有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三)该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以及其他证明相关公众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以及质量等有关情况,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收入、利税、服务区域等有关情况;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