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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6-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561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9〕69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200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发〔2009〕6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从严治部的要求,为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结合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2.《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3.《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干部任免   第五章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考察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职称管理与干部培养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九章 解聘与辞聘   第十章 退休   第十一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二章 报告事项   第十三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和人才路线、方针、政策,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简称“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和人才队伍,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属单位和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由部负责管理的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派出机构,另行规定。   第四条 直属单位人事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实行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各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直属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是聘用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直属单位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七条 直属单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上级调配安排以及确需通过其他方式选拔补充的人员外,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上出现空缺,都要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经费来源部分或全部由财政补助的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或核定岗位内进行。   第九条 公开招聘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直属单位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发布信息,扩大选人用人范围。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直属单位基本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报名方式;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等事项。   (三)组织报名。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试一般采取统一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对通过笔试、面试的应聘人员,直属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核。   (六)体检。对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七)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经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对拟聘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直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直属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十条 因特殊需要,直属单位从外单位选调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从严控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司局级干部的选调,由部党组酝酿沟通提出人选,部人事部门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二)处级干部的选调,由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人选,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报经部人事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处级以下干部由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选调。   (四)个人向组织推荐调入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选调司局级干部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处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选调干部应当具有与拟调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在京直属单位从京外选调干部,应当按照京外调干规定严格控制,原则上只从地市级以上单位或部门选调。   第十二条 选调的干部需要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   拟调入干部在选调考察期间,调出单位突击提拔任职的,不予调入。   第十三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选调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或调入该单位人事、财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干部调入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人员聘用、干部调入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由部党组负责考核;直属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由本单位负责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还要进行聘任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按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具体程序为:考核准备、述职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形成考核材料、评定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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