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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6-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806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9〕69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200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发〔2009〕6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从严治部的要求,为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结合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2.《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3.《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干部录用与调入   第三章 干部任免   第四章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与考察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章 教育与培养   第七章 调出、辞职、辞退   第八章 工资福利   第九章 退休   第十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一章 报告事项   第十二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派出机构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机构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派出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干部录用与调入   第六条 派出机构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本级,下同)职务工作人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录用工作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部人事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录用人员计划;   (二)发布人员招考公告;   (三)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和面试;   (五)按照规定确定考察人选;   (六)组织进行考察和体检;   (七)审批、公示与备案。   第七条 新录用工作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从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职务和级别;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部人事部门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确定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由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填写《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决定,并将任职定级情况抄报部人事部门。   第九条 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任命职务、确定级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工作人员中,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工作人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派出机构从外单位选调干部,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从严控制,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司级干部的选调,由部党组酝酿沟通提出人选,部人事部门组织对人选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报部党组讨论决定。   (二)处级干部的选调,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部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部领导审批。   (三)科级以下干部,以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为主要补充方式。确属工作急需的业务骨干的选调,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部人事部门批准。   (四)个人向组织推荐调入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选调干部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司级干部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四十五岁以下,科级以下干部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二)具有与拟调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派出机构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京派出机构从京外选调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原则上只从地市级以上单位或部门选调。   (五)科级以下干部,必须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且应当严格控制。   (六)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选调处级以下干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调任人选建议,经批准同意后,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二)派出机构组织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考察时,应当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并认真查阅干部档案,全面考察了解拟调任人选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应协商调出单位客观、真实地提供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三)根据人选考察情况,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四)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材料包括:请示、干部调任审批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五)经审批后,办理人员调动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登记。   第十三条 选调的干部调入前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一般平级确定职务。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调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工作需要等因素,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干部任职情况确定职务。   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调入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拟调入干部在选调考察期间,调出单位突击提拔任职的,不予调入。   第十五条 选调干部时应注意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龄、专业、素质结构需要和来源分布,避免短时期内从同一单位或地区选调多名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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