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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6-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8103
文件页数:2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环发〔2009〕69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2009-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发〔2009〕6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从严治部的要求,为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结合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2.《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3.《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录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五章 选拔任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培训   第八章 调入(出)、交流回避   第九章 工资福利   第十章 辞职辞退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十二章 出国(境)审批   第十三章 申诉控告   第十四章 报告事项   第十五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部机关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机关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严治部、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部机关司级干部由部党组管理;处级干部由部党组委托部人事部门管理;科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级以下(含本级,下同)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录用   第六条 部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大从基层和实际工作一线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逐步做到基本上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七条 录用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录用计划。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发布招考公告。部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公务员录用计划拟定招考公告,向社会统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网上公开报名,部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招考公告的职位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四)笔试。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和组织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增加环保专业科目的笔试。   (五)面试。面试由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六)确定考察人选。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部人事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   (七)体检。部人事部门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组织考察人选到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八)考察。部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九)审批。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由部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审批。   (十)公示与备案。部人事部门将部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部人事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从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职务和级别;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由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所在部门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任职务的意见,填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报部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任命职务、确定级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部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部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三条 部机关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谈话、听取汇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七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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