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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8-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15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8〕29号 【发布日期】2008-05-15 【生效日期】200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粤府办〔2008〕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照本办法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情况材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 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七条 节能评估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评估单位负责。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节能评估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四)项目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五)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六)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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