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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9-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7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8〕54号 【发布日期】2008-09-01 【生效日期】200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粤府办〔2008〕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在公众场合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首长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政府部门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各级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   第五条 政府部门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政府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   (五)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六)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   (七)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政府部门直接负责或者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较大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二)脱离实际搞形象工程,虚报、谎报或夸大政绩的。   第七条 政府部门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六)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不依法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不接受或者不配合人大机关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根据信访、投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因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第十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首长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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