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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7-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7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发布文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发布日期】2009-06-02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拉萨市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拉萨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拉萨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二)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管护技术标准、管护方案,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   (五)受理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有关的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管护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树龄在300年(含)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二)树龄在100年(含)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为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   第六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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