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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9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1-12 【生效日期】2009-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甘肃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甘肃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依政策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其他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复查复核机构或指定人员,承担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本级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本级政府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三)协调、指导、指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办理。 (四)检查、监督和指导下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工作,针对复查、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行政处分等建议。 第五条 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复查)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复核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州和县市区政府作出的,由该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复查(复核)。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作出的,由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本级政府或其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由省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由省政府复查(复核)。 (四)原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由原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复核)。 (五)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该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机关。 第六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请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该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委托人。 (二)申请人对该信访事项的原办理(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不服的。 (三)申请复查(复核)请求属于受理机关的职权范围的。 (四)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范围与其原请求处理(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且已由原办理机关(单位)作出书面处理(复查)意见的。 (五)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 (六)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在法定受理期限内的。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权利,原处理(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时,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请求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依据、事实根据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要求。 (二)提出复查申请的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应当提交身份证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复查复核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应当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重新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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