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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94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吉林省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5号 【发布日期】2009-04-01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5号)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09年3月17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四月一日 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省驻外省的公共机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和市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的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七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结合本单位用能的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及其实施方案,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能源消费(水、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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