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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6-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5054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发布日期】2009-04-12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于2009年4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但没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本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前款所称本省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 (二)体现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率;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从实际出发,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但应当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予以控制。 依法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为主办机关。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根据需要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级规范性文件也不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主,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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