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5-18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655 |
文件页数: | 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甘肃省金昌市 【发布文号】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9-05-18 【生效日期】2009-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金昌市 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金昌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指示等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原则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的规定; (二)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职权、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政府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对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规范事项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并对现行的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注重管理实际需要,力戒照抄和形式主义。 第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第八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只涉及一个部门职权的,由该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征求其他部门、机构意见,或者与相关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明确规定,或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需要制订实施办法、细则和相关规定的; (三)为了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需要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等行政措施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宗旨和依据; (二)适用范围、使用对象和时间效力; (三)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的行为规范及操作程序; (四)奖惩措施及行政处理的救济手段; (五)负责执行、解释的部门及权限; (六)专业术语和易引起歧义的词语的解释、界定; (七)其他必须规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能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