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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05-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517
文件页数:2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9〕29号 【发布日期】2009-05-02 【生效日期】2009-05-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穗府办〔2009〕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3届73次常务会议和九届(2009)第7次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日 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数原则上为5至9人,人数为单数。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不少于1/3的外部董事,并逐步实现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1/2。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因工作需要可以设副董事长。经批准,具备条 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行由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   第五条 实行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除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外,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六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律、法规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权,以产权为纽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规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董事会成员。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授权国有独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成立战略、提名、预算、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提名、薪酬、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须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章 程草案和公司章 程修正案;   (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按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确定经营班子责、权、利;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听取并审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   (二)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体现出资人意志,对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三)执行出资人的决议,接受出资人的指导;   (四)报告董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及提名、聘任和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情况;   (五)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六)支持公司经营班子依法履职;   (七)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重大投资决策、重大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应聘请律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维护公司利益,对出资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不得泄漏公司秘密;   (三)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公司进行经营性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五)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经营班子及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职;不得安排亲属担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六)不得与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七)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八)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会监督;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首席国有股东代表,原则上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公司章 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代行使董事长职权。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期、议题等向各董事发出书面通知,有关会议的材料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以信函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董事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全体外部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经营班子提议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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