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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O: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2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300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9]227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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