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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35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发布日期】2009-04-21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雷电天气监测,并按照职责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文物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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