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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1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地方标准分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标准)和在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区域性地方标准)。   第四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草拟区域性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承担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组织地方标准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贯彻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省级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级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区域性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区域性地方标准由提出草案的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   (三)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有利于保护公民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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