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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38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丹霞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丹霞山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丹霞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丹霞山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生产生活、旅游和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丹霞山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自然遗产地和世界地质公园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韶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作。   丹霞山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将丹霞山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体制共同负担。   鼓励多渠道和采取多种形式筹集经费,建立丹霞山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丹霞山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丹霞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对丹霞山保护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丹霞山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丹霞山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者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丹霞山(包括驻地农村)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经丹霞山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应许可证件,方可施工。   丹霞山内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修缮应当符合丹霞山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韶关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对丹霞山内工程建设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丹霞山内建设项目不得破坏周围环境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丹霞山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场地周围环境及林、竹木、植被、水体、岩石、湿地、文物、景观农田等资源制定保护方案。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三条 在丹霞山建设通信基站、发射塔、电网、水网必须符合规划,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丹霞山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韶关市人民政府对丹霞山内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搬迁。对于非法建设项目,不予补偿。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丹霞山保护范围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景观环境保护带。   特级保护区是全面体现丹霞山地质、地貌、遗迹和天然名胜的区域,包括金龟岩-金龙山、大石山和大湖坑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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