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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068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日期】2009-04-17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韩 正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 (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 (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第八条 (门弄号的变更)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   第十条 (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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