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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5-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136
文件页数:21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公安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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