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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5-04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512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9]88号 【发布日期】2009-05-04 【生效日期】2009-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孝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二)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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