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72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8号 【发布日期】2009-05-15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8号,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