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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号.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54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1-23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号 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和林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规范中国森林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依据 3 认证过程 3.1 认证申请 3.2 审查受理 3.3审核 3.4 征求相关利益者意见 3.5 同行专家评审 3.6 认证决定 3.7获证后的监督 3.8再认证 4 认证的保持、暂停、撤销、注销、恢复和变更 4.1认证的保持 4.2认证的暂停 4.3认证的撤销 4.4认证的注销 4.5认证的恢复 4.6认证的变更 4.7认证的暂停、撤销与注销程序 5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认证后的信息通报 7 认证收费 附件1:森林认证标志样式 附件2:森林认证信息统计表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或从事林产品生产或加工、流通等相关企业或机构进行的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2 认证依据 LY/T1714-2007《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待国标实施后采用国标) LY/T1715-2007《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待国标实施后采用国标) 3 认证过程 3.1 认证申请 3.1.1 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经销商等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和具备的能力,可以申请以下认证类型: 森林经营认证(FM) 产销监管链认证(CoC) 森林经营认证 + 产销监管链认证 (FM + CoC) 对于多现场认证,申请人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认证的范围。 3.1.2申请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FM)须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概况; (2)森林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文件,如林权证等; (3)森林经营方案概要; 产销监管链认证(CoC)须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概况;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律文件; (3)管理体系文件。 3. 2审查受理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人签署认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机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试点期间,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国家林业局投诉。 3.3 审核 初次森林认证审核包括预评估和主评估。审核由认证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审核方案实施。审核组必须由经注册或确认的审核员组成,其中组长必须由主任审核员担任。 3.3.1预评估 森林经营认证预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审核组由2名以上(含2名)审核员组成。 产销监管链认证,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审核方案决定是否进行预评估。 认证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预评估报告,并书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预评估报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申请人应对预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问题进行实质性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3.3.2 主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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