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3-0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559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 【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3-06 【生效日期】2009-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 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 《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九年三月六日 邢台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处罚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行政处罚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处罚部门应当认真梳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予以细化和量化。可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类,明确相应的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处罚标准。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 行政处罚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对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较重和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