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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5-14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189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03-30 【生效日期】2009-05-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法释〔2009〕4号,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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