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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9-03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413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1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预[2008]389号 【发布日期】2008-09-03 【生效日期】2008-09-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财预[2008]3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财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八年九月三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下同)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建立的、专项用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地方财政通过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中央财政在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之外,通过调整预算结构安排的向灾区倾斜的相关支出,其预算管理和科目列示办法不变。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反映。下级财政未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上级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下级财政应对该项补助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 受灾地区和承担对口支援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筹措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保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第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筹集:   (一)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三)调用预算外资金;   (四)接受国外捐赠;   (五)接受国内捐赠(包括港、澳、台地区);   (六)其他资金。   第六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下列资金,在2008年、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以下科目反映:   (一)收到的国内外捐款(含按规定变价处理的捐赠物资变价收入),在“其他收入”103990103项“汶川地震捐赠收入”中反映。   (二)上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给下级财政的灾后恢复重建补助,下级财政在1100701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一般预算)”中反映;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给下级财政的灾后恢复重建补助,下级财政在1100702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基金预算)”中反映;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下级财政的灾后恢复重建补助,下级财政在1100703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收入(国有资本预算)”中反映。   (三)调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在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01项“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反映。   (四)调用预算外资金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在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中反映。   第七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因灾倒塌损坏民房的重建补助;   (二)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恢复重建;   (三)交通、电力、通信、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受损水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四)农林水、工业生产及商业流通恢复;   (五)地质灾害治理、移民搬迁;   (六)其他方面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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