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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
生效日期:2009-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22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财发[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以下简称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权,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授权资产运营机构,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到投资参股企业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代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持有国有股权的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有股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国有股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股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股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转让方具体组织实施国有股权转让。 第二章 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国有股权转让制度和办法; (二)批准国有股权转让事项; (三)开展国有股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审核国有股权转让事项,上报国有股权转让方案; (二)选择确定从事国有股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三)负责国有股权交易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国有股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转让方对国有股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投资参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国有股权转让初步意见,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股权转让情况。 第十一条 国有股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有股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转让方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股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国有股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 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国家农发办批准后,转让方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或者实施全面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在清产核资或者全面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须在获得国家农发办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股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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