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35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财法[2008]16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财税博物馆,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经国务院审核、公布,由财政部办理或者由财政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程。   财政部对部内各司局,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财政部各司局、专员办、部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开。   第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为行政审批的有关当事人提供便利,保障其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相关权益。   第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确需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财政部行政审批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各承办单位具体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具体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对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分析、清理、评价和日常监督;   (四)需要办理的其他事项。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