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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P:教育
生效日期:2009-04-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495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会[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财政部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按照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第五条 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专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和税法。综合阶段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报名简章中明确。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相应的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条 财政部考委会为报名人员集中设定考场,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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